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,加强预算监督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、人大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🕺🏽、检察机关👨⚕️、民主党派🏝、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(含省部级)出国人员(以下简称出国人员)🧏🏻♂️。
第三条 各地区各意昂3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💁🏻♀️、优化经费结构、厉行勤俭节约💄、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🚲,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👳🏿♂️,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。
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
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,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各级财政意昂3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🧢,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🧙🏻♀️✖️,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。
(二)各地区各意昂3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,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,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🗼,务实高效、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👩🏽✈️,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。确有特殊需要的⛓,按规定程序报批📖。
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,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🚠:
(一)各地区各意昂3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,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,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📿,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🖼、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🛬,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💌🈶。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,谁派出、谁负责。
(二)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🤾🏼♂️,不得因人找事,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,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🦸🏿。
(三)各级外事意昂3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,严格把关👩🦱,对违反规定、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。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🔴,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0️⃣🧏🏻♀️。
第六条 各地区各意昂3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,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各地区各意昂3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,不得擅自突破,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,严禁向同级机关、下级机关、下属单位、企业、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。
第七条 各地区各意昂3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。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《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》(见附1),由单位外事和财务意昂3分别出具审签意见🎄,明确审核责任🈂️。出国任务、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🚁,不得安排出访团组。
第三章 经费管理
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🥨✊🏻:国际旅费、国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和其他费用。
国际旅费,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。
国外城市间交通费🤸🏽♀️,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,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𓀍。
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🙅♂️👨🍳。
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。
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、邮电、办公用品🤵🏿♀️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。
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⛈、必需的保险费用👨👦、防疫费用🧝🏽♀️、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。
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🏡。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,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,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意昂3审批同意👰🏿。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,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。
(二)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,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✖️,选择优惠票价𓀈,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。
(三)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,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意昂3审批同意🏬。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👕、银行转账方式支付👖,不得以现金支付。单位财务意昂3应当根据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》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。
(四)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,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、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🆘。
(五)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👊🏼、轮船一等舱、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;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、轮船二等舱、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;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、轮船三等舱👋🏿、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。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🏂🏼,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㊗️。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🔗,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。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🤹🏼♂️。
(六)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,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;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🍐,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。
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,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,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意昂3批准。未列入出国计划、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意昂3批准的,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。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🚶🏻♀️🥨,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
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🧑🌾,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👩🏽💻,住宿费据实报销;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,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🧒🏻。
(二)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🌊👼🏻,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。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👆🏼,应当严格把关,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,超出费用标准的,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意昂3批准💆🏿♀️。经批准🧑🏼🚒,住宿费可据实报销。
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出国人员伙食费、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。包干天数按离🟩、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。
(二)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,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,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,包干使用。
(三)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🔒,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👨👩👧。
(四)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,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,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。
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,确需宴请的,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,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。
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👩🏼🦂、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。
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,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🧑⚖️。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,确有必要赠送的,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意昂3审批同意🕒,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👘,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,朴素大方,不求奢华✡️。
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、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、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🧔🏽♂️。
第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、防疫费用🧑🏿🍳、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根据到访国要求,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👰🏻♂️,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意昂3批准后,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,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
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,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(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)🕵🏽♀️。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、日期、数量、金额等🔍🆒,并由经办人签字。
各单位财务意昂3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,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。各单位财务意昂3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💌、护照(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)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,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、天数、路线、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👩🏿🦳,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🙍♂️。
第十七条中央各意昂3根据出国经费预算💤,结合实际购汇需求🧛🏼♂️⬆️,自主核定本意昂3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,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🏡🥵,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🧖🏻♂️。
省级财政意昂3根据本级各意昂3和下级财政意昂3的申请,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,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👨🌾,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,及时公开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九条各级外事、财政、审计等意昂3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。各级财政意昂3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意昂3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🦾。审计意昂3应当对各意昂3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。
财务意昂3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,每半年向同级外事、财政意昂3报送本意昂3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。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,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,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。
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👨👨👧👦,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。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🛬,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👩🎓,按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🎼:
(一)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🦹🏽♂️;
(二)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;
(三)虚报团组级别、人数、国家数、天数等⭐️,套取出国经费的;
(四)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;
(五)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😽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意昂3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、澳门⤴️、台湾地区的,适用本办法❕。
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意昂3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🔤,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,报财政部备案👯♀️。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🧑🚒,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😸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,并报财政部备案👍🏼。
第二十三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,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财政部、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、物价等变动情况🚵🏼♀️,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。
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🦜。
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🔅、外交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财政部、外交部《关于印发<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行〔2001〕73号)和财政部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《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》(财外字〔1998〕283号)同时废止。
附1🙌:

备注👨🏽🍳:出访团组和单位财务意昂3应对各项支出的测算和审核做详细说明。